提醒四:
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。
提醒五:
取得的捐赠票据不合规,不得税前扣除。
必须取得省级以上(含省级)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 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《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》收据联。
政策一
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
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
为支持脱贫攻坚,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 告如下:
一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 或者县级(含县级)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,用于 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,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时据实扣除。在政策执行期限内,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,可 继续适用上述政策。
“目标脱贫地区”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、集中连片 特困地区县(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)和建档立卡贫 困村。
二、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计算 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,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 计算在内。
三、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 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,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的部分,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。
特此公告
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
2019年4月2日
政策二
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(财 税〔2018〕15号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 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 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:
一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(含县级)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,用于慈善活动、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,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资格。
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,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 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。
二、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准予在 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,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%。
三、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,准 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,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 最长不得超过三年。
四、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,应先扣除以前年度 结转的捐赠支出,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。
五、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。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 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,可 按本通知执行。
财政部 税务总局
2018年2月11日
政策三
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》财税[2010]45号第五条:
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企业或个人应提 供省级以上(含省级)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 益性捐赠票据,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》收据联,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。
来源:郝老师说会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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